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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要经几审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65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尚未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明确、详细且具体的规范与规定。在常规的情况下,一审案件的审理活动应以公开透明为原则,所有关键的证据材料以及各方所发表的辩论意见都应在庭审现场公之于众。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状况发生时,如有新的证据获取工作尚待完成,或者需要对相关的鉴定结果或现场勘查进行重新验证等事项,都可能引发审理进程的延迟。除此之外,当发生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席庭审等法定情形时,也可能迫使审理程序暂时停止。在绝大部分的案例中,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仅需进行一次开庭便可完成,但若在庭审结束后发现仍有必要补充新的证据,那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乃至更多次数的开庭,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审查和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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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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