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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购房怎么退定金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48人
律师解析:
若您在选择涉足购置房产的过程中,有意撤销原先支付的订金,我们建议您务必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关于购买房产的订金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五种情形均可视为合理的退款理由: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认购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未经事先通知并征得购房者同意,擅自将已被购房者预定的房屋转售予其他第三方,致使购房者无法按照原计划正式签署购房合同,则该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以双倍金额的形式,向购房者退还原先支付的订金;
其次,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法定程序获取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凭证,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乃至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生效,那么开发商便有义务返还购房者先前支付的订金,并且还需赔偿购房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再次,若仅因双方在正式购房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争议事项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进而导致最终无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的订金;
此外,若认购意向书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缺失或表述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双方在上述几个重要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使得购房合同无法按期签署,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亦应对购房者返还最初支付的订金;
最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双方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即便仅仅是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所引发,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有义务无条件地将原始订金归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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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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