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房屋装修
逾期交付的问题,其妥善的
处理方式可大致归纳如下:
首先,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于卖方未能在预定的期限内交付房产,或是买方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支付
购房款项的情况,经过多次有效催告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双方,其中任一方均可行使解除该项交易合同的权利。当然,如果双方
当事人之间对此有特别约定,则应遵循此约定执行。对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亦或当事人双方并未事先约定的事项,在收到对方的催告后,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被设定为整整三个月的时间。在此基础之上,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截止至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如超过此期限仍未采取解约措施,则解除权将自动丧失效力。
其次,关于
赔偿违约金的事宜,即若住房
买卖合同中并未列明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具体测算依据和方法,此时可参照以下标准来确定
违约责任:如涉及
逾期支付购房款项,违约方需按照尚未支付的购房总价,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赔偿金。若交付使用的房屋因逾期而产生相应影响,则按照逾期期间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
违约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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