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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延期交房有免责期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地产项目达到90日之时应对策略的总体规划(一):当甲方未能依照合约条款按时且严格地履行其应当主导完成的主要职责——房产交付——当乙方通过适当的提醒措施后仍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实现交付时,此时,乙方有资格选择主张行使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在这一环节上,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争端诠释》便对所谓的“合理期限”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该诠释明确表示如果卖方因为各种意料之外的因素导致房产供应的延误,并且在接受到乙方的紧急敦促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作为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除非在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并不受此限制。规划(二):针对延期交付房地产项目达到90日的相关规定,其核心的考量因素在于确保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免受侵害。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卖方延期交付房产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实际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约定,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是否需要按照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规划(三):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规则,即在90天以内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值;然而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段,即90天以上,则违约金额度将会大幅度提升。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要根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作出的特殊约定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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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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