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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漏水由谁维修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租赁之物业出现渗漏现象,若因租赁者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妥善管理或维护义务而引发,应由租赁者承担修复责任;
如在房屋出租之时,出租方已作出承诺负责维修事宜,那么相应地,该修复工作便应由出租方承担。
然而,若渗漏具体成因尚未明晰,并且涉及双方较大分歧,可考虑委托具备相关资质与能力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以期得出公正、准确的结论。
通常情况下,经由法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果即可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客观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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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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