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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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房者和卖房者无法协商一致,购房者有权撤销购房协议。购房合同可以约定解除条款,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需要向卖房者发退房通知,协议就会终止。如果不符合条件,通常就不允许退房,强行退房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和额外费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进行房屋销售的行为所签订的协议一般被视为无效,除非在提起诉讼之前已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方能被判定为具有合法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出卖方如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与买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然而,若在诉讼发起前,出卖方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有效。

任何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皆属违法,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在项目未经正式审批时,预售合同及相应付款可依法解除,并退还已付金额,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能要求退房并由房产公司偿还所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若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收取定金或房款。如已违规收取,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若协商无果,可凭购房协议和交款收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此情况下,开发商行为违法,消费者应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