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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隐瞒否独立下水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46人
律师解析:
若卖方在进行房产销售时未能如实披露屋内存在的渗漏情况,此行为构成了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对此,买方有权选择向卖方及中介机构追责,并依据相关法规追究卖方的违约赔偿责任。按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卖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应当对所售房屋提供质量保证义务,并确保其中无任何质量瑕疵,否则将不得推卸其应负的赔偿责任。若买方在购买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渗漏现象,且卖方未曾事先告知,那么毫无疑问,卖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倘若买方在交易达成之前便已察觉到房屋存在渗漏问题,则应立即提出异议。因为一旦交易完成之后再行主张权益,买方需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卖方已知晓房屋存在瑕疵,方能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替换、重新制作、退货、降低价格或报酬等。在此基础上,买方可首先要求卖方对物品进行修复;如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后仍然存在质量缺陷,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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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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