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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物业费缴纳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1120人
律师解析:
关于物业费缴纳事宜的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业主负有按约定期限向物业服务人员完成物业费支付的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人员已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及有关规定尽职履行了所承诺的服务职责,那么即使业主尚未完全接收到或不需要接受某种特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也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来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若业主未能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进行全面妥善的履行,而导致拖欠物业费用,此时物业服务人员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其追讨至一个合理期间为止,若至该合理期间结束时未见缴费行为,则物业服务人员有权对此诉诸司法程序寻求解决方案,例如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值得强调的是,物业服务人员绝对禁止采用如切断电力供应、供水、供暖、燃气供应等极端手段来催促业主支付物业费用;
其次,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管理制度,确保其行为符合节能减排,注重环境保护等多项原则。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到政府授权并依法开展应急处突工作及其他管理措施的组织而言,业主也理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协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秩序;
再者,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将拥有对任何任意遗弃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污染、违反相关规定养育动物、违规搭建、非法侵占公共通道、拖欠物业费用等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清除障碍、排除危险、恢复原始状态、赔偿损失之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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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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