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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费由谁承担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者有义务承担所出租房屋所需缴纳的租赁业务税金。
2.倘若房屋所有者离开本国或者该房产存在法律争议,则应由房产的代理人或实际使用者负责支付房屋租赁业务的相应税费
3.如若房屋所有者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构申报租金收入,税务部门有权通过信函方式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告知书》发送至承租人手中,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寻找并通知到房屋所有者,以便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4.若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找到房屋所有者并完成税款缴纳,则视为房屋所有者未在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租人或房产的代理人、实际使用者代为履行代扣代缴房屋租赁业务税金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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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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