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若房屋中介机构采取了“
一房二卖”的不当行为,无论其是否获知房东及其他相关方对于该行为的知晓程度如何,均应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然而,如若中介机构对此事实并不知情且未与任何其他人就此达成特别协议或受到法律
法规的特殊约束,那么其不必面临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当房东方面对该行为毫不知情时,他们有权拒绝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关权益费用,并且还可以请求中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以弥补其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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