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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开发商违约断供应该怎么维权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若出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首要之务应是促成双方有效协商处理,若无法达成共识,方须考虑采取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您决定启动诉讼程序,请务必知悉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需具备四项必要条件方可立案:首先,原告需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尤其指的便是购买房地产者;其次,原告需明确被告的身份及资料信息;再者,原告应拥有具体且确切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其诉求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并且这些需求和事实、理由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合理范畴,且受到被告所在地区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如上所述,作为购房者发起诉讼往往不会遇到太多障碍。其中,开发商通常会在购房合同中预先注明自身为被告,因此,只要保障相关事实确切无误,被告指向开发商便不存在问题。然而,对于具体诉讼请求的确立,便需要明确告知法院您是否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约义务,迅速交付不动产设备,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抑或是希望解除购房合同,并追究开发商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判断清楚诉讼的主要方向,因为不同的诉讼主张将直接影响到原告如何罗列诉讼请求以及如何提供证据,从而对最终诉讼结果产生决定性作用。至于事实和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基于诉讼请求而进行展开说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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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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