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延期交房所导致的
赔偿标准问题,我们需要明确规定
违约金为每延迟一日需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
赔偿金。当
当事人因认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达求降低其金额时,应当根据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一基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相反地,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为由要求提高违约金金额,则应依据
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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