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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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所购置房产存在质量瑕疵,且其维修期限超过了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规定的交房日,那么便可以视之为延迟交房事件。在这种状况下,购买方应有权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通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彻底的整改。与此同时,由于整改过程可能引发的交房延期,购买方还有权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然而,如果该质量问题属于严重缺陷,以至于无法通过任何方式修复或即使经过修复对消费者的日常居住及使用仍构成不良影响,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利选择就此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义务,均应由开发企业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历经多次整改仍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解决,这种状况即可被认定为延期交付。面对此种局面,作为购房者可以向开发企业发出限时整改的书面通知,同时,对于由于整改工作所引发的延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购房者也有权提出相应的索赔请求;
然而,如果该质量问题已经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进行修复,或者虽然经过修复但依然对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使用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那么消费者就拥有了选择终止房屋买卖的权力,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义务都将由开发商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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