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涉及一房两售应承受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首先,
民事赔偿责任是必不可少的。若未能获得买方
解除合同的许可,则须承担
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且还需全额退还其支付的
购房款项;其次,违反
法规可能会招致
行政责任。例如,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在未得到买方同意之前便私自将所购买的商品住房再度售予他人者,将会面临由国家权威部门发出的
警告,并被强制要求限时更正
违约行为,同时还需接受数额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最后,如果
情节严重到触犯
刑法,则相应
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
刑事责任。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指引,商品住宅出售
合同签订生效以后,卖方却擅自将同种房屋另行出售给了其他第三方,以致买方购房的初衷和预期愿望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如买方无法获取所购商品住宅,则有权选择解除原有商品住宅出售合同,追索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
孳息,以及所需的
赔偿金,此外还有权向卖方请求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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