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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主被卖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36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两份合同均尚未得以履行的情况,法律规定应优先遵循订立时间在前的原则,也就是说,签约较早且购买物品的买受人有资格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若晚于前者签署合同的买受人则不可享有这类权利,然而他们仍可依法向卖方索取违反合同契约的相应责任赔偿金。其次,倘若其中一方买受者已经成功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做出有利于产权保护的决定。再次,对于那些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买受人,我们应提倡适用先占有者优先的原则。最后,如果一方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法律规定其应优先维护已履行义务的立场。当出现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或满足既定条件时,必须承担起实质性的履行义务、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或作出损失赔偿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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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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