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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楼广告违约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66人
律师解析:
关于出售物业的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以及未予履行时是否视为违约,需要进行综合性评估。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含义,是指当事人期待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愿表达,例如公开拍卖、商业广告及宣传皆属于此类范畴。而“要约”则是针对明确具体内容而言的,仅需受承诺方声明接受,便可使发出要约方受到此表示之约束力。因此,若该出售物业的广告信息明确详尽,并具有形成合同的可能,便可以视作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所规定,“要约”是期望与他人达成协议之意向表示,应满足以下两个因素:(一)须有具体确定之内容;(二)同时表明,一旦受要约方作出承诺,发出要约方即可承受该意愿之法定拘束力。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亦强调,“要约邀请”即为当事人期望他人向己方发送要约的意愿表达。其中包括诸如拍卖公告、投标公告、股票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发的价格目录等内容均属于要约邀请。值得注意的是,若商业广告及其宣传内容符合形成要约所需条件,则可视作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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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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