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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市场销售广告宣传能否视作合同书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住楼的市场销售广告宣传和宣传策划材料为要约邀请,可是出售人就商住楼开发设计整体规划范畴内的房子及有关设备所做的表明和应允实际明确,并对房产买卖合同书的签订及其房子价钱的明确有重特大危害的,理应视作质权。该表明和应允即便 未加载房产买卖合同书,亦理应视作合同书內容,被告方违背的,理应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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