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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43人
律师解析:
出售方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时,若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出售方与其后买方恶意勾结,故意损害前买方利益的状况,那么这份合同将会被判定为非法无效。然而,恶意勾结这一行为属于当事人的主观思想动态及心理状态,必须根据当事人在外显露出的行动等客观事实,综合考虑交易惯例、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以此来推测他们的主观意念。通常情况下,对于认定恶意勾结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观察后买入方在购买现房时是否履行了作为普通买家应负的必要且合理的审慎留意责任。例如,购房者购买已经建成的房产,却没有亲自进行实地考察,也对该房产的居住使用情况一无所知,就轻率地签署了房屋销售协议,这样的行为通常表明他们对损害先买家权益的问题存在严重的疏忽和过错。其次,需要仔细审核该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看看后买入方实际上是否支付了合理的代价。假如合同规定的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同类市场商品标准价格甚至远远低于早先签订房屋销售协议时的交易价格,那么这里面很可能存在着恶意行为。再者,要认真审视整个交易的方式、流程,以及房屋销售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且详细。除此之外,还要关注交易各方之间的联系、后买入方的身份背景以及交易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常或异常的经济活动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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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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