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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拒绝签收怎么办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若遇到延期交房之事宜,我们建议您既不能因开发商未能尽到其责任而拒绝接收房屋;同样地,在交房条件得以满足及开发商按照约定实际发出交房通知的前提下,即便您并未如期前往收取房屋,事实上也已经可以被理解为开发商已经完成了交房之义务。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货状况并且无免责事项可行使时,是否继续追索以及何时开始采取行动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全然取决于广大购房者自己的决定。除了您明示声明放弃的情况之外,书面或口头确认收房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您放弃了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追溯权。相反,如若的确系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且无任何合理的免责合法依据,那么他们便需要为逾期交房的后果负责。这个责任内容涵盖了锦绣地产向您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及在特定条件之下您作为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条款解除租赁买卖合同等多项环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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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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