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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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逾期未能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业主有权依法行使退房权,且有权追索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金。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以及交付标准,如期应向购买方交付具备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若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任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购房者在遇到开发商违约时有权退房的情况包括:开发商逾期三个月未交付房屋;无法在约定期间取得产权证明;开发商资质不全导致合同无效;房屋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关键设计。购房者可要求退房并索赔相应损失。

1、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况下,如开发商未能在通常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按计划交房,购买者有权主张取消购买协议,要求开发商退还押金,并且赔偿订金双倍的损失或者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房款利息。 2、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购买者便可据此条件要求解除购买协议。

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1、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商将同一套房产再次出售予他人;2、未经买家同意,擅自更改房屋建筑结构;3、无缘无故地超过原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4、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等。

开发商构成违约责任的情形包括:将已售房屋再售第三方、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未按约定交付物业、销售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房屋及未按时完成产权过户等。购房者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