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卖方违约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逾期交付房产时间超出固定期限;所售房产的工程质地未能满足双方在合约中所规定的标准要求,或者无法予以修正或即使进行了修正也仍然达不到约定品质水平;因发展商方面的原因未能按照合约要求领取到房产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与实际测量结果之间的误差比例超过了数值界限3%;发展商未经许可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了规划设计方案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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