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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开发商违约金多少万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91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延迟交房产生的违约责任应依据超出所造成损失的30%作为基准进行适度降低;诉讼期间不得超越自最后交付日期次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的30个自然日。在此条款下,出售方需按每日向购买方支付已交付房款千分之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若合同能够持续履行,则违约金的比例将调整为百分之五;在超过30天时,购买方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出售方需全额退还房款并额外支付已交付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将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五;通常情况下,因延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不等,然而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违约金金额的具体数字,这只是常规操作方式之一;最终的违约金数额应以未支付购房款总价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所采用的标准来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适当增加违约金的支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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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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