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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房屋担保起诉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68人
律师解析:
(1)首要步骤是撰写一份详尽的起诉状,内容主要包括已然明确的原、被告双方法人身份信息诉讼主张以及事件的详细背景经过等重要事项;(2)将整理好的起诉状以被告人数为基准,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留存备查,同时携带相关证据原件及其复印件至所在地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进行申请立案;(3)自立案成功之日起,法院应向被告所有人发送告知其已被起诉的起诉状,且应给原告发送关于其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撑其诉求的举证通知。关于此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即针对任何案件,需依法向人民法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对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若填写起诉状确实遭遇困难,也可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申诉,法院需将这一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并向各方当事人告知。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对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民事争议,若适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解决的话,则首先需要进行调解,但应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权力。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中享有的合法申诉权益。对于满足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述的申诉条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受理。如符合申诉条件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程序,并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反之,若申诉条件未满足,也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裁决,并向各方宣告相关结果,作为未予立案处理。如当事人对此类裁定持有异议,还可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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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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