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依约交付房屋,则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购买者有权宣布违约,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经书面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且无正当理由解释,那么购买者有权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均应由违约方(开发商)予以承担。然而,如果经书面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成功将房屋交付于买方,则购买者无法再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购买者仍然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索赔申请,请求其对
逾期交付时间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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