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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买房付首付如何退房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首先,当购买方决定撤销其房屋购置义务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件、传真的方式或直接拨打电话向开发企业发送撤销合同通知。然而,若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而引发的合同撤销问题,其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这其中涵盖了可能产生的贷款利息、初始款项的储蓄利息以及购房所需缴纳的各类税费等。倘若深度挖掘购房合同中关于合同撤销相关规定条款,建议严格遵守合同规定进行处理;但若合同中的赔偿标准无法充分弥补实际损失,购买方可进一步有权要求开发企业对此进行追加赔偿。对于因购买方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较大争议等原因而导致的合同撤销情况,开发企业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次,在购买方正式发出撤销合同通知之后的15个自然日以内,开发企业均须无条件地全额退还购买方先前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并全面负责办理购买方与金融机构的提前解约手续(或者持续至合同完全终止)。在此过程中,如果相关手续或文件尚未正式签署之前,自有开发企业来替代购买方向金融机构支付每个月的本金和利息,直至此项任务终止为止。
最后,开发企业应于接到撤销合同通知后的3天内立即将所有购房款项悉数交还至购买方手中,同时办理完结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还款手续。若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撤销合同过程有所滞留,自收到撤销合同通知书的次日起,由开发企业开始每日向购买方支付对应的违约金直至完成全部付款事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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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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