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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停贷银行不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54人
律师解析:
在住房建设项目出现突发状况并导致房屋无法竣工之后,若广大业主决定一起暂停偿还贷款,即构成了债务违约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在这种情况下停供时间超过了3个月,银行可能将此类房贷纳入到不良贷款的范围之内,这无疑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贷款通则》中的相关条款中找到答案。该法规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不良贷款概念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以及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即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呆滞贷款则表示那些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了规定年限依然没有偿清的贷款,或者虽然没有逾期记录或者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是生产经营已经破产、项目已经停止建设的贷款,但不包含呆账贷款;最后,逾期贷款则是指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能偿清的贷款,但不包括呆滞贷款以及呆账贷款。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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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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