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细致区分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前者属于法定之合同性质责任,后者则归属于
侵权责任范畴。
2.关于产品瑕疵责任的法律
免责事由主要为以下三项:生产经营商已给出明确的产品使用说明,或是
消费者在购买此产品之前已明知存在瑕疵;而产品缺陷责任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制造商未能将产品推入市场流通领域,或是产品投入市场后,引发损害的缺陷尚未出现,以及在产品投入市场时所达到的科技水平仍无法察觉存在缺陷。
3.如遇产品瑕疵问题,消费者可选择直接向销售商提出
赔偿诉求;若涉及到产品缺陷问题,消费者的索赔对象不仅限于销售商,亦可以为生产商。
4.两种责任形式呈现显著差异。针对产品瑕疵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
合同条款,销售商需肩负维修、替换、退货乃至
赔偿损失的义务;但是由于生产商及销售商的产品缺陷导致人身、
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生产商与销售商须
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被损权益得到确认为产品缺陷所致之后,可选择向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寻求赔偿。若一方先行承担了
赔偿责任后,发现责任归属另一方,其保留向另一方
追讨赔偿的权利。
5.
诉讼时效方面,出售质量不达标产品的商家未作声明的,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一年;而当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且需要赔偿时,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从消费者知晓或应有理由知道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开始算起。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若损害产品交付于最初的使用者、消费者已满十年,该请求权可能会消失;但若产品尚处于保修期内,则上述赔偿请求权不会因此消失。身为消费者,倘若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督促销售商予以修理、重制、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1.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2.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包括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瑕疵的存在;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4.责任形式不同。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是两种责任的重大区别。
5.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产品保证期的除外。
作为消费者对于商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其进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