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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和瑕疵问题怎么区别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1.细致区分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前者属于法定之合同性质责任,后者则归属于侵权责任范畴。
2.关于产品瑕疵责任的法律免责事由主要为以下三项:生产经营商已给出明确的产品使用说明,或是消费者在购买此产品之前已明知存在瑕疵;而产品缺陷责任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制造商未能将产品推入市场流通领域,或是产品投入市场后,引发损害的缺陷尚未出现,以及在产品投入市场时所达到的科技水平仍无法察觉存在缺陷。
3.如遇产品瑕疵问题,消费者可选择直接向销售商提出赔偿诉求;若涉及到产品缺陷问题,消费者的索赔对象不仅限于销售商,亦可以为生产商。
4.两种责任形式呈现显著差异。针对产品瑕疵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条款,销售商需肩负维修、替换、退货乃至赔偿损失的义务;但是由于生产商及销售商的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生产商与销售商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被损权益得到确认为产品缺陷所致之后,可选择向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寻求赔偿。若一方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发现责任归属另一方,其保留向另一方追讨赔偿的权利。
5.诉讼时效方面,出售质量不达标产品的商家未作声明的,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一年;而当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且需要赔偿时,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从消费者知晓或应有理由知道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开始算起。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若损害产品交付于最初的使用者、消费者已满十年,该请求权可能会消失;但若产品尚处于保修期内,则上述赔偿请求权不会因此消失。身为消费者,倘若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督促销售商予以修理、重制、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1.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2.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包括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瑕疵的存在;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4.责任形式不同。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这是两种责任的重大区别。
5.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产品保证期的除外。
作为消费者对于商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其进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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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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