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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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处理一房二卖纠纷时如何进行裁决针对一房二卖的纠纷,我们主张遵循如下裁判原则:1. 如果两份买卖合同均尚未开始履行,则应尊重签订在先的顺序原则。2. 如其中一位买受人已成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应当坚守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3. 若两位买受人均未实际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应偏重占有在先的原则。4. 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就应该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

以下为买卖房产合同纠纷的行使管辖权法院的选定指南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判定问题,其具体情况如下述所示:1. 若双方在合同中对诉讼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而且该约定合法有效,那么便应严格遵照相关合约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2. 若并未对此类事项做出事先规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被告方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秉持着小产权房非合法物权法律制度的精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避免强制性地采取拍卖措施。然而,当这些房产仍然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也就是说房东拥有收取租金的法定权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将其用于资产处置拍卖。换言之,虽然小产权房仅具备使用权而缺乏所有权,但是鉴于它们依然具有实质性的使用价值,因此某些法院也可能对此类房地产的使用权予以充分考虑并依法进行处置。

购买法院拍卖房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收房纠纷问题。比如,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流程可能不明确,导致法院处理起来很麻烦;房屋的质量也可能存在问题,潜在问题较多;还可能存在拖欠的水电气费、物业费用及未结束的租赁期限等问题,增加了购买者的风险。

关于房屋买卖纠纷,法院必须在七天内正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屋买卖民事诉求,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如果不符合,也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这样可以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公平的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