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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如何过户到自己名下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33人
律师解析:
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与常规的所有权转让行为相同,同样需遵守相应手续及纳税义务,并且还可能涉及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双方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即行起算,于30个自然日后的期限内,携带着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前往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销售价格的申报材料;下一步,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详细审查,且必须在收到申请的15天之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表示受理或者不受理此次申请;
再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会进一步核实申报的销售价格,必要时还会派遣工作人员对所转让的房产进行现场勘察与估值;
待上述事项确认无误后,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有责任依法缴纳相关税收;
第六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转让人颁发正式的过户登记文件(过户单);
最后,在完成以上所有程序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凭借新的过户手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前往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盖章领取属于各自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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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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