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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退房支付哪些违约金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00人
律师解析:
若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致使购房者决定收回房屋,那么在上述情况之下,退房者无需承担任何退房违约金,并有权责令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赔偿。具体而言,以下七种情形可能会导致这种结果:1、开发商未能按照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规定按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2、未完善相关开发手续导致该份合同被判定为无效;3、在未经购房者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开发商擅自变更了房屋设计;4、房屋的实际面积与购房合同中所标注的面积相差超出了百分之三;5、房屋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正常使用;6、房屋的所有权状况不明晰,例如涉及到抵押、联合修建或其他经济纠葛等复杂情况;7、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显然这是由购房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然而,如果购房者决定因自身需求而主动提出解除购房合同,那么就必须向开发商支付退房违约金。如果在购房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退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金额,那么便应严格依照合同执行;若没有在合同中事先明确,那么双方可通过协商来达成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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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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