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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口头承诺算不算欺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以下列举出散布出来的情况都将会被视为“欺诈行为":1.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将质量低劣或是存在严重缺陷的房子误认作是合格的房屋,甚至是优质房产;2.在销售现房的活动中,故意对房屋真实面积做出隐瞒,借此来获取高额利润;3.将普通合格的房屋当作优质工程,从而骗取更高的优质工程溢价;4.明知无法进入公开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产却依旧进行销售;5.虚标最低价格和清盘价格等具有欺骗性的价格进行销售;6.有意对开发商真实身份进行隐瞒,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7.通过聘用他人等手段进行具有欺骗性的销售引导;8.利用广播电台、电视频道、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虚假的宣传推广。倘若开发商在售卖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且该行为属于故意为之或明知道犯错而没有及时更正,那么广大购房者们就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不当得利消费者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0、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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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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