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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95人
律师解析:
1.关于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水准的问题。我们在选择房屋以及签署相关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所选购房屋的面积以及其质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诸如承重墙体、大梁开裂;外墙、外窗部位,甚至于卫生间出现渗漏现象;墙面倾斜明显;大面积局部形成空鼓等等问题。这些都是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表现。面对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实践操作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首先以普遍存在的房屋质量瑕疵为例,开发商需要承担有关的质量保证责任;而对于那些比较严重,例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严重影响到居住者正常使用的问题时,购房者可以依法主张退回购买的房屋并索要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2.关于房产证逾期未能顺利下发的问题。如果房产证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至购买者手中,那么开发商应按照合同提前约定的方式来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带来的违约责任。倘若这个逾期办理期限超过一定程度的话,购房者还可以依法提出退回已购房屋的请求。若是实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话,那么购房者有权利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失额度进行主张。
3.关于售卖过程中的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无法保持一致性的问题。这里面可能涉及到诸如房屋实际户型、面积等方面与销售时所述存在不同,具体情况需要逐一分析确认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4.关于所收取费用与常规收费模式不符的问题。例如购买后需要额外支付额外的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明显超出正常范畴,则属于违规吸收资金,此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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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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