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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诉讼时效是多久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5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若卖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且经买方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尽到交货义务,此时买方提出解除合约的请求应该获得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然而,若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之间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未作任何约定,则应以对方提出催告作为开始计算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标志;在催告发送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合理期限终止,否则,解除权应在此期间内及时行使。针对没有提出过催告的情况,解除权的行使时刻必须是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超过此期限,权利将自动丧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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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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