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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区别

时间:2024.10.1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1)更正登记旨在维护现实权利拥有者所享有的物权权益,从而授权真实的权属持有者或相关利益方,在依据真实的权利状况基础上,对不动产登记薄中所记录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和修正。
相较之下,异议登记的目的则在于全面消除注册权利与实际所有权不符的状况,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仅凭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内容,就获得了该不动产上的物权。
(2)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更正登记既可以视为一种对于原有登记权利的抹除手续,同时也能视为对真实权利的初次登记。
尽管异议登记同样着眼于向真正的权利人提供庇护,但是这种保护职责应仅为暂时性质。
(3)考虑到更正程序可能较为繁琐,且有些情况下,申请更正的权属持有者与登记薄上所记录的权属持有者之间存在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这便要求法律政策制定部门必须额外设立一套异议登记制度,这不仅能作为一种针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短期防护手段,而且也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
(4)所谓的异议登记,便是将现实权利者以及利益相关人士针对不动产登记薄所记录的权利产生的异议纳入登记薄中。
根据《登记条例》规定,若未履行异议登记,那么登记薄上所记载的权利将失去其被视为准确无误的推定效力,同时未经通过该异议登记的第三方也不得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护应持续至被异议成立,或者异议被撤销为止,具有临时性以及时效性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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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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