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住房专项附加扣除租金方面的规定如下所述:
1、在直辖市及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明确规定的城市中,每月可享受扣除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金额度为1500元;
2、除了上述列表中所提到的第一类城市之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或等于100万人的城市,其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定为每月1100元;
3、最后一类城市是指市辖区户籍人口未满100万人的城市,对于这类城市而言,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则设定为每月800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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