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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转让费法律规定

时间:2024.10.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关于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转让费处理问题,根据约定,不应回收已付的转让费。
这里指的转让费,即为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整套设备、剩余货品价格、未到期租金、装修费用、客户资源、店名、标志、商标等各类可量化及不可量化资产所代表的整体财富之和。
不过,若显失公允、租赁合同无效或是因为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您在这种情况下,或许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转让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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