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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赔偿损失能并用的吗

时间:2025.02.1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不可以。
定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提,只要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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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 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的。 定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以确保合...... 更多>>
刘飞飞律师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刘飞飞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主要业务: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执行案件,破产清算案件,非诉法律服务(尽职调查、草拟合同、审查合同、查档等),尤其擅长借贷类纠纷的处理,办理了上百起借贷诉讼执行纠纷,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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