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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明该如何写?

时间:2024.09.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我国目前已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候,房屋产权证明并不是法定必须的证明材料。正常情况下,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由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就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官方证件,不需要向其他单位额外出具房屋产权证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几种特殊情款下,包括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应要求向产权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在这几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并加盖登记专用章,不需要由申请人自行准备。另外房屋所有权等级情况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由登记机构出具查询后的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使用。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前由房管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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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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