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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中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受赠居住权

时间:2024.10.2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同居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受赠居住权
一方去世后,如果房屋是租住的,同居人可以继续租住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果房屋是死亡者享有的,同住人享有法定的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的条件是:
第一、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第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就居住权的存续期限作出约定,居住权的有效期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乃至终身均可;如果当事人未对居住权期限作出约定,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一般来说,居住权是无偿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也不得出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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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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