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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不可以投诉或拒交物业费

时间:2024.10.28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929人
律师解析:
不能。
物业服务具有类似于公共服务的特点,服务范围广,有保洁、保安,公共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较多的方面,且小区业主多,不可能做到人尽满意。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心仪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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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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