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家勇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获工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学位,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具备文理工全方位的综合知识背景,对各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能更深入的理解和分析。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家事、民商法律事务,系盈科北京总部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业务部核心成员。2008年至今已执业17年,依托盈科律所全国第一大所的规模化和专业化优势,办理了大量涉及婚姻、继承、房产、合同纠纷等案件。执业理念为勇于探索,不畏艰难。对于争议案件敢于表达独立的观点并付诸行动,敢于就刑民交叉等疑难案件寻求突破。曾经办理的北京某快递公司丢货拒赔案坚持推翻不保价按运费倍数赔偿的“霸王条款”,让快递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委托人。因此接受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消费者报》等众多媒体采访,并担任腾讯网消费者维权法律顾问专家。曾经办理的张某凤通过某大型房产中介公司诈骗1800万案的刑民交叉疑难案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寻找到突破口为受害人追回损失。在家事纠纷中处理过京东期权分割、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等疑难事务。在执业生涯中服务客户广泛,涵盖国铁集团、北京控股、凯胜移民等各类型企业及个人。在办案同时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力所能及为广大群众基本法律权益的维护和普法宣传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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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产租赁协议时,务必详查房产信息(位置、结构、设施、产权等),确认出租方权益,尽早接触并草拟合同。双方达成共识后,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依法在房屋管理局备案。确保租赁合同完备,对规范租赁行为至关重要。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签订后即为有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拆迁律师强调,无书面租赁合同并不影响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只要双方有实质履行责任义务。民法典第七百零三、七十一条规定了租赁行为的基本框架:出租人交付物品供承租人使用,换取租金;第七百零四条详列合同细节如租赁物信息、租期、租金支付等;超过六个月租期需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缺乏书面确认可能导致租期不明确。

(一)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对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数量、用途、租赁期限、押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二)承租人转租,应当经过房东同意。(三)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四)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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