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预告登记指
当事人约定买
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
物权时,为了限制
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
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如在
商品房预售中,
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
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
抵押。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
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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