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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家可要求卖家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名下吗

时间:2024.09.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中,买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些特殊原因(必然限购不能过户)需要将买家变更为其他人。即便买家因限购没有购房资格,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此时,若买家指示卖家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需要视情况而定。
若买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仅指示卖家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其他人也有购房资格,则属于权利的转让,权利转让的,通知到卖家即可,不需取得卖家的同意。此处需要注意,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指示过户给他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会导致指示过户的意思表示无效。卖家可以拒绝。
签订合同后,买家将付款义务和取得房屋的权利概括转让给其他人,则需要经过卖家的同意,因为义务的转移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否则此转让权利义务的行为无效,卖家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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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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