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宋建军律师早年深造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国家三级注册律师,现任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律师执业三十一年。从业律师之前,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宋建军律师从1986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尽全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多家政府、公司和企业法律顾问。先后多次在律师业务研讨会上发表论文几十篇。通过各种灵活的非诉讼和诉讼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以“专业、敬业、高效”的办案理念为当事人赢得利益最大化,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 宋建军律师办理过:建筑房产、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涉外诉讼等业务及刑事犯罪案件。对担任政府、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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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能否继承,要视情况而定。通常,要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者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不过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继承。但通过招标等非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经营权,其合法继承人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要根据土地类型来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是耕地和草地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在家庭承包模式下,承包经营权由农户整体享有,家庭成员去世后,该权利自动丧失,发包方会收回承包地。其他承包方式下,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质上有所不同。土地使用权涵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类型,通常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并主要应用于工业、商业等领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赋予农户或经营主体在集体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益。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和获取方式上具有多样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受到承包期限的规定限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立作为遗产传承,因为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过,要是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继承人就能通过继承房屋,间接地继续使用宅基地,这是遵循“房地一体”原则的,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和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开。

不能。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外嫁的子女,户口迁出后就不再是承包户的医院,因此也不能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