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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费发放是按房产证上名额吗

时间:2025.12.2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120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动迁费发放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为法定对象,内部权益分割需另行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实施细则,动迁补偿款原则上发放给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价值补偿按房产证记载评估确定给产权人;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般也给产权人,部分地区实际居住人非产权人但为同住人的,产权人可转交费用;
若房产证有多个共有人或存在同住人,补偿款由产权人内部协商分割,协商不成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征收部门只按房产证登记主体发放。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房产证情形同样以产权人为核心发放对象。
各地细则虽对同住人权益有补充规定,但不改变向产权人发放补偿款的基本原则。
所以动迁费发放法定对象是产权人,内部权益分割要另外处理。
如果您在动迁补偿方面遇到问题,比如不清楚自己是否属于同住人能获得相应费用,或者对补偿款分割有疑问等,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名下有一套房产面临动迁,动迁补偿款发放对象引发争议。小许称房屋价值补偿应全归自己,因其是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但家中其他成员认为,自己作为同住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应归自己,且补偿款内部分配也应有自己的份额。小许则认为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只向自己发放补偿款,内部协商分割问题不应影响征收部门的发放原则。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房屋价值补偿直接对应产权人,按房产证记载评估确定发放给产权人,小许要求房屋价值补偿全归自己有依据。
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虽通常以产权人为发放对象,但部分地区结合实际居住情况,产权人可向实际居住人转交,其他成员主张该部分费用合理。
3、补偿款内部分配若房产证有多个共有人或存在同住人,需内部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民事诉讼,征收部门按房产证登记主体发放,小许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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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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