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代通金”支付标准为“一个月工资”,但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该法并未给出解释。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给出了补充规定,即“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海市曾做出解释,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操作,会发生“代通金”或高或低的结果,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这一解释参照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该说是更为合理的。
2021-02-09 20:36: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