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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居住人的方法究竟是什么

时间:2025.12.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1.共同居住人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于被征收房屋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超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人。
2.判断共同居住人,先看户口,要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再看居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因家庭矛盾等在外借房的除外;
最后看住房,本市无房或居住困难。
3.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认定,还需考虑居住权
法院综合判定,保障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公平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亲戚,某房屋面临征收。小朱户口一直在该被征收房屋处,且实际居住多年,本市无其他住房。小丽户口也在该房屋处,但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两年,她在本市另有一套小面积住房,居住较为困难。两人就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产生争议,都认为自己是房屋共同居住人,应获得相应补偿。

案情分析:

1、判断共同居住人需综合多因素。小朱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处,长期实际居住且本市无其他住房,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2、小丽虽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但户口在该房屋,且本市其他住房居住困难,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法院会综合各因素判定,以保障征收补偿利益公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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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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