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未交付新房的
物业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
民法典》,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签的
买卖合同里,包含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物业服务人按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后,业主不能以没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
拒交物业费。
不过,对于未交付的新房,业主还没实际拿到房屋控制权和
使用权,这种情况可认为建设单位没完成交付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没出售或者没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
等房屋完成交付手续,业主办理入住后,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由业主承担。所以要是新房没交付,业主不用承担物业费,该期间费用由建设单位付给物业服务人。
若遇到开发商以各种理由让未交付新房的业主承担物业费,业主可先与开发商沟通,指出法律规定。沟通不成,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
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向某建设单位购买了一套新房,在交房期过后一段时间,物业公司向小许催缴新房未交付期间的物业费。小许认为自己还未实际入住该房屋,不应该承担此期间的物业费,建设单位则觉得物业费应由小许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会包含在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买卖合同中,若物业服务人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一般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拒绝支付物业费。但本案中新房未交付,小许未取得房屋控制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未完成交付义务。
2、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所以此新房未交付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小许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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