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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公积金,该如何维护权益

时间:2026.10.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85人
律师解析: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录用职工,要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缴存登记,还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单位得给职工缴存公积金。
要是单位在试用期不给职工缴公积金,职工可这样维权。先和单位沟通协商,明确指出单位行为违法,要求补缴试用期间公积金。同时保留好沟通记录,像聊天记录、录音之类的,方便后续使用。
要是协商没用,职工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投诉时准备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明细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调查核实,查实单位违法,会责令其限期办缴存登记和补缴公积金。若单位逾期不办,管理中心会根据情况处罚。
要是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结果不满意,还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某单位后,处于试用期。该单位以小朱还在试用期为由,未为其缴存公积金。小朱认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应为自己缴存公积金,便与单位沟通协商,要求补缴试用期间的公积金,然而单位拒绝。小朱遂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录用职工后应自录用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相关账户手续,所以该单位在试用期不为小朱缴纳公积金的行为违法。
2、小朱已与单位沟通协商,单位拒绝补缴。接下来,小朱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投诉时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材料。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证单位违法,会责令其限期办理缴存登记和补缴公积金,若单位逾期不办会受处罚。若小朱对处理结果不满,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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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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