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未获共有权人同意
卖房,
合同效力要分情况看。
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要是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处分,卖房合同一般有效。依据《
民法典》,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就行,就算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合同还是有效的。
而
共同共有的房屋,处分时得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未经全体同意擅自卖房,合同效力待定。要是事后其他共有人追认了,合同就有效;没得到追认,合同可能无效。但如果购买方是
善意取得,还符合《民法典》的要件,也就是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已办理登记,那购买方可取得
房屋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能要求擅自处分人
赔偿损失。
要是购买方在交易时明知出卖人没获其他共有人同意,还进行交易,合同可能因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认定无效。遇到未获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情况,建议先确认
房屋共有形式,购买方要尽到审查义务,避免卷入
无效合同纠纷。而
房屋共有人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发现擅自处分可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朱占四分之三份额,小李占四分之一。小朱未事先与小李商量便与小胡签订卖房合同。小李得知后表示反对,但小胡认为合同应当有效。另外,小静和小何共同共有一套房,小静未取得小何同意将房屋卖给小许,小许知晓小静未获小何同意仍进行交易,小何发现后要求认定
合同无效。
案情分析:1、小朱、小李按份共有房屋,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小朱占四分之三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所以他与小胡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小李反对不影响合同效力。
2、小静和小何共同共有房屋,小静擅自卖房且小许明知其未获小何同意仍交易,该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被认定无效,小何的要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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